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宁静远包装有限公司
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宁静远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344999.0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4499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5925元,由原告嘉兴市荣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海宁静远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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