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339.28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33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