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喜乐喜足浴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喜乐喜足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249726.7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负担104元(已预交),厦门喜乐喜足浴有限公司负担249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20000元(***已垫付),厦门喜乐喜足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