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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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被告厦门华丽新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