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金海贵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货款339 464154.72元; 二、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海贵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AU9999黄金原料180千克(如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海贵金属有限公司无法返还黄金原料,则应共同赔偿与该原料同等价值的价款,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2017年3月9日13时30分基准金价273元/克计算); 三、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滞纳金30 314335.76元,以及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309958896.72元为基数和以100千克黄金原料金价(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AU9999品种2017年3月9日13时30分基准金价273元/克计算)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标准(365天/年)计算]; 四、驳回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219.98元,由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9827.53元(已交纳),由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739120.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浙江金海贵金属有限公司负担397271.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海贵金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容 红审 判 员 杨绍煜审 判 员 魏 欣 二○一九年四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妍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