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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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章向平23129.9元; 二、被申请人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申请费126元,由被申请人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申请人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