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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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龙腾皮件有限公司 浙江重得箱包有限公司 平湖市宸茂箱包配件厂(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重得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湖市宸茂箱包配件厂(普通合伙)1748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39元,由被告浙江重得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