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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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名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义乌名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预付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5元,由原告***负担385元,由被告浙江义乌名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