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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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进度款31841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向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以5122696.52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2日止;以45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18日止;以35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以19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16日止;以11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止;以9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8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止;以7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46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5日止;以318411.57元为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邯郸中铁桥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59元,由原告负担583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552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