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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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支付原告石林县清水沟天然石材石雕厂货款86368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75%计算); 二、驳回原告石林县清水沟天然石材石雕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0元,由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