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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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截止2018年12月11日尚欠信用卡本金34840.73元、利息22895.18元、滞纳金584.77元、用卡无忧12元、信用保障9元、分期手续费864元,共计59205.68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