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住院津贴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