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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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和神达果菜有限公司 福建省政和鑫海旺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政和神达果菜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政和县鹤林工业园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4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5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6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7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8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59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60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61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4-162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5-249号、政和县房权证熊山镇(鹤林)字第2005-250号,土地证号:政国用2005第0201号)连同公司用地范围内无产权建筑作价773817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和鑫海旺贸易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7)闽07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用于抵债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和鑫海旺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政和鑫海旺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