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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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52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5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江苏省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林玉春、李雅珠、沈花、沈嘉桢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2元,由***负担4861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598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991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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