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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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52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二、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5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江苏省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林玉春、李雅珠、沈花、沈嘉桢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2元,由***负担4861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598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991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