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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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453号 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水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手续。 本案按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