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12民初3453号

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水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缓、减、免手续。

本案按原告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2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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