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福州钢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4938号

原告:福州钢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建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星,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金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铜盘中学,住***。

法定代表人:林彤,负责人。

原告福州钢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福州铜盘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福州钢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福州钢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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