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427民初1477号

原告: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X1138533XE,住***。

法定代表人:陈泽梁,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有,住***。

法定代表人:陈炳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光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32816.04元;2.违约金18594元(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相应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多次向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购买建材等材料。2018年2月9日经双方对账结算,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32816.04元,并在往来账目对账单上盖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后经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双方酿成纠纷,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32816.04元;

二、沙县华宇工业物资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要求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956元,适用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478元,由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沙县侨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20年6月25日前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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