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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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780元,由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7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