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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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内删除名为《夜太黑》、《我心仍在》、《Whatawonderfulworld》、《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爱情》、《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没时间》、《十二楼》、《阴天》、《爱情真伟大》、《盛夏的果实》、《怎么了》、《广岛之恋》、《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冰力十足》、《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涯》、《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爱上你给的痛》、《割爱》、《看见快乐对我笑》、《夜照亮了夜》、《守着阳光守着你》、《锁上记忆》、《天天天蓝》、《情字这条路》、《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无言的歌》的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21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为27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16元,被告合肥市糖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