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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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尚欠信用卡本金48214.15元及截止2018年12月11日尚欠利息32238.91元、滞纳金1027.17元、分期手续费80元,共计81560.23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8434.15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8334.15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借款本金48214.15元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