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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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208812.50元(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以10507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7%上浮50%即8.505%计算)。 二、被告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44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26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5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