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2889.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市泰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托盘24个,如无法返还,按40元/个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7元减半按3363.5元,由被告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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