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53292元及利息(以753292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江苏润科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3383元,鉴定费33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923元,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