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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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品骏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9525.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3元、鉴定费32750元,合计36093元,由原告***、***负担1655元,由被告江苏品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438元(案件受理费2288元、鉴定费32150元),被告江苏品骏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案件受理费228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288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江苏品骏物流有限公司应负担之鉴定费3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