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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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邳州市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庆市来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枞阳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323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23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5元,由原告***负担3372元,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