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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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被告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房县房陵西大道七里河卫生院对面B栋41、42、43号商铺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8.5万元,支付违约金8.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5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被告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予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25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