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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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与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租赁合同》,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房县房陵西大道七里河卫生院对面B栋41、42、43号商铺返还给***”; 二、撤销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5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8.5万元,支付违约金8.5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拖欠租金28.5万元; 四、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以22.5万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4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以42.5万元为基数,2019年10月15日以后,以28.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负担1000元,湖北温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