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 宜昌安盈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宜昌安盈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79747.15元,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479747.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79747.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054元,减半收取4527元,由被告湖北启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