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咸宁市向阳湖乳业有限公司 湖北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阳湖乳业公司偿付原告三友房地产公司代偿款4989460元,并承担孳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款项限被告向阳湖乳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财产。 案件受理费46715元,由被告向阳湖乳业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15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