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损4615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6153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若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持有的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660万元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内优先受偿。同时,原告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油罐(详见附件)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就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18元,由原告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安徽省光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