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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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81民初2596号 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