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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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0831号 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士举,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同时向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玲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洪涛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