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41792.57元,并支付其中代偿款2142398.34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代偿款2395861.29元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代偿款80188.5元自2018年12月31日起、代偿款423344.44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武平县天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平县岩前工业集中区B04地块厂房内的CDFS120-1250PMMA/PSK扩散板生产线(西边4号线)23套设备[设备详情见编号350824170032-1《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设备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第一项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46元,减半收取计26623元,由福建拜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正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