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以195992.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以238235元为基数)。 二、驳回南京正源搪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