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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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 安徽中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 蚌埠市联合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借款本金481580.49元及利息694190.79元(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并承担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律师费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小企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81元。 由被告安徽省鸿申压缩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