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02296元及利息(利息以2250229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位于梧州市的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250229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32元,由原告广西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34元,被告广西梧州市佳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9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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