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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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597400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5974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32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58639元,全部由广西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8639元(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广西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2元、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7553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