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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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凭祥市铭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010095.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3010095.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以3010095.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在继承梁礼源个人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向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广西凭祥市铭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二、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广西凭祥市忆源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房屋坐落于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北面6号房地产(担保债权额210万元)[国用土地使用证编号:凭国用(2014)第010号、房产证编号: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号]、房屋坐落于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北面7号房地产(担保债权额210万元)[国用土地使用证编号:凭国用(2014)第011号、房产证编号:凭祥镇字第××号]、房屋坐落于凭祥市中越国际花园北面8号房地产(担保债权额210万元)[国用土地使用证编号:凭国用(2014)第012号、房产证编号:凭房权证凭祥镇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及在担保的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凭祥市时代天城天翰城8幢8-8号房产(担保债权额82万元)(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位于凭祥市时代天城天翰城8幢8-9号房产(担保债权额99万元)(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位于凭祥市时代天城天翰城8幢8-10号房产(担保债权额99万元)(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以及有权以***、***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凭祥市时代天城天翰城8幢8-11号房产(担保债权额82万元)(房产证编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崇房权证凭祥市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及在担保的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560元(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凭祥市铭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忆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在继承梁礼源个人遗产的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