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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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连保税区黑山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内(不含3号线甩项工程)工程款16442907.31元、3号线甩项工程款1517403元,合计人民币17960310.3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16442907.31元工程款的利息及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1517403元工程款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190元(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鉴定费32000元(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804元,由大连保税区黑山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63386元。二审案件受理180190元(大连保税区黑山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开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444元,由大连保税区黑山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1387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