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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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凭祥兴荣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单县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单县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广西凭祥兴荣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款222万元。 上述第二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诉诉讼费28456元和反诉诉讼费12280元,共计40736元,由单县联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