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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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 广西平果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97235.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为10052538.68元;2019年3月1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997235.4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平果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平果工业区轻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平国用[2008]第448号、平国用[2008]第449号)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495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495元,由被告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北融林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