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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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 广西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1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时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0元,广西凭祥市祥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