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大连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430444.77元,利息8128.2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30444.77元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大连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84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108元,减半收取4054元、保全费2789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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