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民初5330号 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玲,公司员工。 被告:梁容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7年5月19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余受理费5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岑 莲 人民陪审员 梁霄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璇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