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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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857.5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155.5元,合计4013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期尚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自每期物业费应缴之日起每月1%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