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擦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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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天虹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1执保149号 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天虹锅炉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天虹锅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桂092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天虹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容县容州镇城南大道267号的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07)第XXXX号]及座落于容县容城镇南郊的土地二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03)第XX号、容国用(2003)第XX号]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广西天虹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容县容城镇南郊的房屋十幢(房产证号: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价值48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二、对申请人广西容县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容县容州镇站前大道西侧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容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及坐落于容县容州镇登高岭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容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48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三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