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
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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