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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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丰钢缆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 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