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95896.9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99727018%计算,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名下人民路北侧市场物资局3幢104室/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与人民路交汇处东北角帝苑小区(房权证号:房权证周房字第××号)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他权证号:豫(2017)周口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602号),原告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淮阳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0元,由被告河南恒信门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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