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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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3250元,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1625元,福建灿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