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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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安仁实业集团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安仁实业集团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36988.43元及利息490979.0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贷款月利率8.15625‰计算; 二、河北安仁实业集团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735421.8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并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贷款月利率8.15625‰计算; 三、被告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安仁实业集团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17.0元,由被告河北安仁实业集团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河北宏光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